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22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黎昱 被 告 彭駿舜即管飽美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彭駿舜即管鮑美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彭駿舜即管飽美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