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鈺羚、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陳淑珍、江承宏、勤義交通有限公司、周雅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15號原 告 張鈺羚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榮南 原 告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 告 江承宏 被 告 勤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芳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尉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