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雅玲即晶鑽地產、謝鋕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雅玲即晶鑽地產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鋕垣 訴訟代理人 謝鋌珈 許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為下列補正,特此裁定。 一、兩造應於111年5月13前具狀陳報謝鋌珈於109年8月10日代理謝鋕垣與陳雅玲所簽訂之「服務費確認單」(載明謝鋕垣應 給付陳雅玲之服務費金額為360,000元),其法律效力為何 ?是否影響謝鋕垣就「本訴」所主張各項抗辯之效力?其與謝鋕垣得否依債務不履行為由「反訴」請求陳雅玲賠償間,是否係屬二事?並請附具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