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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34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立青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雅玲即晶鑽地產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謝鋕垣
訴訟代理人
謝鋌珈

許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6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為下列補正,特此裁定。

一、兩造應於111年5月13前具狀陳報謝鋌珈於109年8月10日代理謝鋕垣與陳雅玲所簽訂之「服務費確認單」(載明謝鋕垣應給付陳雅玲之服務費金額為360,000元),其法律效力為何?是否影響謝鋕垣就「本訴」所主張各項抗辯之效力?其與謝鋕垣得否依債務不履行為由「反訴」請求陳雅玲賠償間,是否係屬二事?並請附具相關學說及實務見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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