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6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黎昱
- 被告
- 兆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豈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林豈崴」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林豈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