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221號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21號
- 原 告
- 賴啟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龍即鈞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