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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李可文

  • 原告
    賴啟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21號原   告 賴啟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龍即鈞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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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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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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