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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36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蔡培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68號

原告
張世興
被告
達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152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屬勞工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690 元(計算式:5,070/3 =1,6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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