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368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68號
- 原告
- 張世興
- 被告
- 達盈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152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屬勞工提起給付資遣費之訴,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690 元(計算式:5,070/3 =1,69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