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BERNARDINO,ANALIZA GATERA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85號 原 告 BERNARDINO,ANALIZA GATERA(中文名:莉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川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