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64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順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4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