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玉小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李冠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玉小字第2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 告 李冠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玉里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