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李立青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耕谷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花小字第4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游儒顯 被 告 劉耕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135元,及其中4,091元自民國111年2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係被告對原告之信用卡欠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政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