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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沈培錚
  • 法定代理人
    劉光茂

  • 原告
    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潘文賜即嘉展企業社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782號 原 告 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茂 訴訟代理人 黃詩婷 被 告 潘文賜即嘉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及住居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系爭法律關係亦無其他可由本院管轄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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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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