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救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楊碧惠
- 原告徐煥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徐煥銘 代 理 人 蘇彥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111年度花勞簡字第1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提出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憑,經本院調閱111年度花勞簡字第14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 ,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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