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救字第48號
- 聲請人
- BANARES ROGELIO JR. BURGUS
- 聲請人
- RICHARD ROLLON
- 聲請人
- JEHSON MACAWILE BORRES
- 聲請人
- JUN JULY VALDEZ PANZO
- 聲請人
- ALFONSA EJORCADAS BAYSA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宗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調解)事件(即本院111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2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下稱法扶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法扶花蓮分會審查表5份為憑,應可信實,並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另經本院依本件之原因事實,核聲請人即原告之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聲請人既經法扶花蓮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其訴非顯無理由,從而,按諸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訴訟救助,爰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