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陳貴源即阿貴肉品商行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花簡字第4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陳貴源即阿貴肉品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花簡字第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陳韋銘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622 元整,及自民國110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0 年8 月1 日起至111 年1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845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1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69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2,7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黃慧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