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92號
- 上訴人
- 薛瑞助
- 被上訴人
-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林芳祺
- 被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林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函文已於同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資料等附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