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松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倚帆 丁晨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文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