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洪尉源 廖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一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