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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培元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告
許方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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