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龍、許方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 告 許方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