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龍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遠
- 被告
- 許方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花補字第188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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