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07號
- 原告
-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
- 法定代理人
- 何振翔
- 訴訟代理人
- 游振灝
- 訴訟代理人
- 張瑋之
- 被告
- 宏利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式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花補字第3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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