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319號
- 原告
- 鄭賢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親即李春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8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