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玉小字第77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莊雪君
- 訴訟代理人
- 王郁雯
- 被告
- 葉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9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3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