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原簡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鍾志雄
- 原告邱昱綺
- 被告賀怡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72號 原 告 邱昱綺 訴訟代理人 溫翊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賀怡娟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14日結婚,育 有2名未成年子女,至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甲○○自111年起 ,對原告態度明顯冷淡、容易動怒,原告原以為甲○○係因工 作壓力或更年期所致。豈料,原告於111年3月間起發覺甲○○ 晚歸回家,亦發現家中夫妻使用之保險套數量有明顯減少,且這段時日原告與甲○○未發生性行為,故原告起疑,並於11 1年4月間詢問甲○○,甲○○即說出與被告交往之事,原告始發 現被告與甲○○有婚外情。被告與甲○○因工作關係認識(同屬 於理想大地飯店員工),被告明知甲○○有配偶,其等卻有諸 多曖昧對話,討論如何發生性行為、被告與甲○○於原告婚姻 關係期間,持續有3次性行為之事,此有甲○○於111年5月3日 親自手寫如附件所示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可證。又原告於111年5月30日上午8時54分曾詢問被告與甲○○是否發 生性行為之事,被告:「她現在都正常了,怎麼還想找我」、「很多事情都過了,你老公選擇跟你,我不想說」、「真的嗎?那你可以告訴我他還有跟誰嗎?也是公司的嗎?」、「現在除了我他現在還有跟誰嗎?」、「我想知道你老公有沒有騙我」,此亦有原證2兩造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證, 被告除針對原告詢問是否與甲○○發生性行為之事避重就輕回 答,然對於原告告知被告甲○○仍有其他對象時,被告主動詢 問其餘相關細節,倘若被告與甲○○無交往、發生性行為,為 何對於甲○○仍有其他女性對象時,如此激動?否則被告為何 以「現在除了我他現在還有跟誰嗎」等語,衡與一般常情及反應不符,由此可知,被告明確知悉甲○○係有家庭婚姻關係 ,仍執意與甲○○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另依原告提出之原證4 兩造間於111年7月間之對話紀錄內容,被告稱:「我本來就沒想跟你老公的,我知道他有你」、「我問過你老公,為何有老婆還追我」等語,顯見被告「承認」與甲○○交往時,已 明確知悉甲○○係有婚姻關係存在。且被告亦承認與甲○○約會 時間為上班時間(利用午休片刻約會)或下班後見面,甚至是半夜見面。被告上開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已逾越普通朋友之分際,足認被告與甲○○確有親密之男女私情往來,已 達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共同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之人格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另原告知悉被告與甲○○之婚外情事件後,每日輾轉難眠並受有焦慮症、失眠所擾 ,須仰賴持續回診及藥物治療來控制身心靈之狀況,因被告介入原告婚姻家庭,使原告成為婚姻關係中最無辜之受害者,身心靈受到強烈打擊而疲憊不堪,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 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依照證人甲○○於本院作證時所述,系爭切結書之內容並非事實,僅係甲○○與原告間吵架後之氣話,且為甲○○安撫原告以及維繫婚姻之手段,故系爭切結書之內容仍有疑慮。甲○○亦證稱被告在知道甲○○有婚姻關係之前,才有較為親密之交往動作,然當知道甲○○其實有婚姻關係後,被告已開始為疏遠之動作,也未有親密之舉動,被告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又若被告與甲○○間有親密之男女往來之情,何以原告未能提出被告與甲○○間之對話紀錄、出遊照片等其他資料。是以,系爭切結書顯無法證明被告與甲○○間有親密之男女私情往來之事實。 ㈡依照原告所提之原證2對話紀錄中之「原告:我先生選擇我? 他哪裡有甚麼選擇權呢?他本來就是有婚姻的人還選擇你?還會選擇你?所以為什麼?被告:所以你想問什麼?原告:你怎麼會答應他要有性行為的關係呢這個。他哄你?還是你自願?被告:這你應該問你老公。原告:問過他了但我也要作確認。被告:他怎麼說就隨他說。」部分,可知被告明顯只是在敷衍原告的問題,所有的問題及答案都是由原告自己設問及回答。另該對話紀錄中之「原告:我們同為女人。你知道嗎。他不是只有外面你一個。你不反駁嗎?被告:真的嗎?原告:我在問你。你不反駁嗎。被告:那你可以告訴我他還有跟誰嗎?原告:這個不要知道的事。現在是我和你。被告:也是公司的嗎?原告:這個現在不是你要知道的事。現在是我和你。被告:那你為什麼跟他到現在?」部分,可知原告只是針對不明確的事實一再重複詢問,被告只是機械性回覆原告的問題,被告所答無法證明有原告所稱之情。又該對話紀錄中之「原告:他哄你?還是你自願?你們在河堤的事。被告:什麼河堤。哪裡的。原告:第一次性關係的時候。被告:誰說的。你老公嗎?原告:是阿。被告:他還說了什麼。原告:所以有嗎?被告:你老公常說謊騙你。你為什麼不相信他。原告:所以有嗎?被告:他怎麼說就隨他。」部分,可知原告一再稱被告與甲○○於河堤發生性行為之事 ,僅係原告單方臆測,而被告的回應是什麼河堤,可見被告並不知悉河堤之事,所以才會如此回應,反足證被告並無發生如系爭切結書所寫之情事。準此,原告所提兩造間該對話紀錄僅係原告自問自答,被告機械性回覆原告所詢事項,甚至原告還表示甲○○與多名女子發生性行為,因此,並無法證 明被告與甲○○間有親密之男女私情往來之事實。 ㈢另依原告提出之原證4對話資料,被告在質疑甲○○為何在有婚 姻關係的情況下,卻仍追求被告,可見被告也是事後才知悉甲○○有婚姻關係,並非明知而與甲○○有來往。再者,原告另 主張被告與甲○○間有在下班後及半夜見面,因此認為兩造間 有發生性關係,然上開內容僅能證明被告與甲○○間確實有見 面,但是否有發生性關係,仍有疑義,非如原告所稱,有見面即有性關係,仍應以客觀事證為本案判斷。 ㈣此外,原告所提診斷證明書,僅記載原告有焦慮症、失眠等情,然原告為何有上開病症,不得而知,與本件似無關聯性。 ㈤綜上,原告所提系爭切結書及兩造間對話紀錄均無法證明被告與甲○○間有親密男女私情往來之事實。是以,原告提起本 訴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與甲○○於95年12月14日結婚迄今。另甲○○與被告 均為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想大地公司)之員工而為同事關係等節,有原告與甲○○之戶籍資料、被告之在職證 明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至59頁、第123頁),且為兩 造所不爭執,應可信為真。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發生不正常男 女關係,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㈠被告與甲○○間有無不正常男女 交往關係?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與甲○○間有無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證言之證據力,固由 事實審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之,惟法院取捨證言,應依證人與兩造之關係、參與待證事實之緣由,及其前後陳述之全部內容等項,加以綜合判斷,並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為內在制約,依自由心證法則判斷該證人之證言是否可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99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告主張被告與甲○○間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且有發生性行 為等節,業據提出原證2、4即兩造間分別於111年5月30日、7月間之對話資料(以下分別稱系爭A、B對話資料)、如附 件之系爭切結書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29頁、第101 至104頁),被告則以上詞置辯。 3.經查: ⑴系爭A對話資料記載「原告:有在嗎?被告:你好。請問你是 誰。原告:我是甲○○的妻子。我想和妳聊聊。被告:怎麼了 嗎?你們吵架了嗎。原告:沒有。被告:怎麼了嗎。原告:妳是不是有些事要和我說。被告:為什麼會這樣問我。原告:我們和平的攤開來說好嗎。被告:是你老公都沒準時回家嗎。原告:和我先生沒關係。我都知道他的行蹤。被告:為什麼。原告:他也會和我說。被告:很好啊。原告:所以。被告:怎麼了。原告:妳的事也是他和我說。所以我才問妳。被告:他現在都正常了,怎麼還想找我。原告:但因為妳介入了我的婚姻。而妳也知道他是已婚。被告:妳想對我說什麼嗎。原告:妳怎麼會答應他要有性行為的關係呢。被告:你怎麼不問妳老公。原告:問過。但我現在是問妳。被告:他怎麼說。原告:現在是妳怎麼說,不是我先生怎麼說。我為什麼知道,也因為他全部都告訴我。所以為什麼?被告:很多事情都過了,妳老公選擇跟妳,我不想說。原告:我先生選擇我?他那裡有什麼選擇呢,他本來就是有婚姻的人,還還選擇妳?還會選擇妳?所以為什麼?被告:所以你想問什麼。原告:這個。他哄妳?還是妳自願?被告:這妳應該問你老公。原告:問過他了.但我也要作確認。被告:他怎麼說,就隨他說。原告:我們同為女人。妳知道嗎,他不是只有外面妳一個。妳不反駁嗎。被告:真的嗎?原告:我在問妳。妳不反駁嗎?被告:那妳可以告訴我她還有跟誰嗎。原告:這個不要知道的事,現在是我和妳。被告:也是公司的嗎?原告:這個現在不是妳要知道的事。現在是我和妳。被告:那你為什麼還跟他到現在。原告:他哄妳?還是妳自願?妳們在河堤的事。被告:什麼河堤。那裏的。原告:所以我才要確認。被告:什麼時候。原告:第一次性關係的時候。被告:誰說的。你老公嗎?原告:是阿。被告:他還說了什麼。原告:所以有嗎?被告:你老公常說謊騙妳,妳為什麼不相信他。原告:所以有嗎??被告:他怎麼說就隨他。原告:他上了妳的床?被告:什麼意思。原告:同為女人,我能理解。被告:我還是不懂妳的意思。原告:他確實滿口謊言。所以要找妳確認一下。被告:那他真的不只我一個嗎。可以告訴我,他還有跟誰嗎?原告:那就要看妳。被告:為什麼。原告:妳能告訴我真相嗎。被告:他以前就有過這行為嗎?原告:有。所以請你告訴我真相。被告:現在除了我他現在還有跟誰嗎。原告:真相。我已坦承跟妳說。妳呢?被告:我現在在忙,我晚一點回妳,可以嗎。可以問妳,妳現在生病嗎?原告:??被告:可以告訴我有嗎?原告:睡不好,算是嗎。被告:不算。原告:這跟我問的有什麼關係?被告:有。原告:我睡不好去看醫生很久了。有什麼關係?被告:你有開刀過嗎。原告:妳和我先生有性關係嗎?被告:可以方便回答我嗎?原告:妳沒回我。被告:我想知道你老公有沒有騙我。原告:妳和我先生有性關係嗎?被告:我知道你現在的心情。原告:妳回答,我便回覆任何問題。妳和我先生有性關係嗎。被告:我真的很不想破壞妳家庭,我也不想多說什麼。知道怕妳傷心。我不想。我了解妳心情。原告:傷心是我的事。被告:我跟妳老公說過。如果我在公司聽到他在公司有跟那個女的在一起,我會跟妳說。原告:我用一個問題,換妳全想知道的問題,妳划算。被告:好。原告:妳和我先生有性關係嗎。被告:我講了妳心情會好過嗎。原告:傷心是我的事。妳和我先生有性關係嗎。被告:妳老公不是已經跟妳說了嗎。原告:對。被告:為什麼還要再問我。原告:妳們有發生性關係,但,我要確認。被告:為什麼要確認。妳認為他還有跟別人嗎。原告:我用一個問題,換妳全想知道的問題,妳划算。妳和我先生有性關係嗎。我想妳親口說。被告:我不想破壞妳們的家庭,我選擇不說。原告:所以他之前說在河堤上的不是妳。妳破壞不了我們的家庭。被告:那妳們好好的就好,我真很不想說。原告:所以是妳?被告:妳老公怎麼說就怎麼說了。原告:他說是。所以真的是妳。被告:如果他說是,就是吧!原告:不是如果,他確實是這樣說的,所以確實是妳了。被告:隨他怎麼說,妳們好好的就好,我不想說。原告:他說妳離婚有兩個小孩?被告:你們好好的就好,妳老公怎麼說就相信他。我真的不想多說什麼。原告:妳說妳不想破壞我們的婚姻。但妳介入了我們就是破壞,妳可知?」(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 ⑵系爭B對話資料記載『111年7月13日對話:「被告:妳在忙嗎 ?可以跟妳聊聊嗎?原告:妳說。被告:方便通話嗎?原告:不方便。被告:妳在忙嗎。原告:請直接打字。被告:我想用通話跟妳說。原告:現在不方便。被告:嗯嗯。原告:直接打字。被告:打字我不知怎麼跟妳說。原告:直說。被告:妳老公這幾天有正常嗎?原告:說明白一點。被告:我一樣是女人我同情妳。我以為他是老實的人。原告:不懂??被告:你講的沒錯,他不只我一個。妳放心我沒跟你老公了。妳想問我什麼,我都回答你。原告:妳多久沒和他聯絡了。5月6月?被告:5月。應該是5月底。原告:所以5月中 旬前還是有見面?他下班後有去找妳?被告:有,但都在公司。原告:所以妳發現了什麼?被告:我發現他現在跟公司一個女的很好喔。就像他之前追我一樣。原告:有沒有什麼能證明妳說的是真的?被告:我只能這樣跟妳。妳自己注意點。原告:妳之前不知道他已婚嗎。為什麼還要和我先生扯上關係。被告:你老公現在跟已婚的。你說呢。原告:我不明白,所以問你,我先生有跟妳說只要性關係,還是有承諾給妳什麼嗎?因為妳是可以選擇拒絕的。被告:我本來就沒想跟妳老公的,我知道他有你。我有問過你老公,你有老婆為什麼還追我。那天跟你老公在一起是你老公打電話給我,叫我出來,我還想說這麼晚了,你老婆不會知道嗎?我還問他你確定嗎?我這次跟妳說要注意,是因為我覺得你挺可憐的。一個男人有一次,一定會有第二次。原告:妳有留和我先生的Line談話內容嗎?被告:我刪了。我也封鎖了。妳老公說妳開過刀,是真的嗎?原告:Google有line備份,可以還原。被告:妳可以查妳老公手機阿。原告:他還說了什麼?被告:是真的嗎?妳開過。原告:我不明白他為什麼要說這種無聊的話。被告:她騙我。原告:所以說這個是為了什麼嗎?要給妳承諾嗎?被告:他外面不只我一個。你覺得他會嗎?你不要認為妳老公一直在公司,不能幹嘛。可以得,理想很大的,利用休息時間約會,是有的。原告:他還說了些什麼?被告:說妳都有吃藥。原告:發現了,就把他和那女的拍照下來,證實妳說的。被告:我只想跟妳說注意一點,其他妳自己去查了。如果妳還想有這婚姻妳就忍下來,因為我知道的是,男人有一次還會有好幾次的。原告:我先生5月的時候有沒有半夜去找過妳?被告:沒有。我們都是下 班見面一兩個小時。我們是12月半夜見面的。就都沒有了。原告:妳住志學?被告:不是。原告:我和妳沒有什麼關係也不認識,所以妳現在和我這麼說,只會讓我覺得妳在挑撥離間,因為妳的單方說詞無法證明什麼,要麼就他倆的照片證實妳所說的。被告:我不在乎妳相信我,我只是想提醒妳,我本來以為妳老公是老實人,結果我錯了,妳的婚姻怎樣我都沒差,我只是同情妳,相不相信妳自己了,妳老公現在跟誰交往也不關我的事。原告:老實人不會做這種事。被告:嗯嗯,所以我看錯了。原告:是哪個部門的。被告:妳自己去觀察。妳老公不一樣妳一定會有感覺。原告:是哪個部門。被告:我只能提醒妳,妳會發現的。等妳發現,我在告訴妳,是那個部門,妳不動聲色,慢慢觀察妳老公,妳就知道了。原告:因為妳的不滿而所說的這事情,我就該信嗎,妳連哪個部門都不知道吧。被告:我知道,但我要妳自己發現。相不相信,隨妳,我只是提醒妳而已。原告:我先生他有相好的女人,妳看到了生氣,妳的不滿無法去找他發洩情緒,所以妳找我向我發洩嗎。被告:如果妳這樣想我,就不要相信我,我就什麼都不說了,妳太看得起妳老公了,我沒有到這種地步,好嗎?原告:因為一來妳沒證明自己說的,二來妳也不說哪個部門。被告:我條件也不差,隨妳了。原告:既然妳都會找我談了,為何又不直接說明。被告:我說了妳一定不相信。原告:直接說。被告:妳自己觀察。原告:然後證明自己說的。妳要我自己觀察,這不就是向我發洩情緒嗎。被告:隨便妳了,如果妳這樣想,我就不說了。原告:不是我這樣想,而是一般正常下都會這樣想的,這在吊我胃口。被告:我要讓妳自己發現,我說了妳信嗎?原告:拍照給我看。被告:他不是我老公。」、111年7月15日對話記載「原告:他怎麼追妳的?從什麼時候開始?被告:我在開車,回到公司再回答妳。如果妳還想有這婚姻,妳現在要做的是抓到妳老公跟那女的證據,然後跟妳老公談判,如果再犯就離婚,妳老公想保有這婚姻,相信她一定不會再犯,如果真的再犯,就真的不要了,妳會很痛苦。他怎麼追我,妳知道了,不是心很痛嗎?原告:直說吧。被告:我來理想兩個月就認識他了,是他跟我要賴。原告:什麼時候。妳們都約在哪裡碰面。被告:剛開始是妳老公一直賴我,有時來我辦公室找我。我們是11月認識的。原告:他晚上約妳出來的那次,是妳們第一次有性行為嗎?被告:妳老公這樣說嗎?對於這個我選擇不回答,妳自己問妳老公。原告:在公司裡妳們都會在哪裡約會。被告:在他的工作地方,中午休息時間見面,有時他下班一兩小時見面。原告:那不然是什麼時候呢?被告:我不回答這個。原告:他弟都沒看到妳們在一起嗎?被告:休息時間,他弟在休息。」、111年7月16日對話記載「原告:妳說妳5月底就沒有和我先生聯絡了,是 因為妳發現他和另一個女員工有往來嗎?被告:我本來就覺得她跟妳老公怪怪的,女人第六感很準的。原告:是這個原因才沒和我先生沒聯絡?被告:也有,但我也覺得我跟妳老公是不對的。原告:我先生上班時沒去找妳嗎?被告:我們沒在一起了,妳放心。原告:他不會覺得妳怎麼突然不和他聯絡?被告:我們講好了,不聯絡,我封鎖他了。原告:那女的也是房務部門的嗎?被告:不是。原告:這是5月底的 事,還記得幾號嗎?被告:忘了,我只知道5月底,我都刪 了,6月妳老公還有出去嗎,還是比較晚下班回家。原告: 晚回家。被告:就是下班5,晚一兩個小時,會嗎?還是放 假說去打工。原告:5月底前,妳們還是會在他工作地方和 下班後也會碰面?被告:結果根本就沒有,我們都在公司,他找我一下就走了。原告:怎麼說?被告:他最近都有出去打工嗎?妳要注意。原告:有。被告:是不是真的,他就是這樣約我的。常常嗎?他現在也是去打工嗎?他去打工妳請他視訊。原告:妳既然都告知我他如何出軌的行徑,妳怎麼不直接告訴我那女的是哪個部門的呢?妳也可以告訴那女的請她別太相信我先生?我不懂妳為何一定要我自己發現?被告:那是妳老公,我只想提醒妳,我也不想介入。」、111 年7月25日對話記載「原告:我很好奇,我先生說我生病開 刀,他說的是生什麼病開什麼刀?被告:妳沒開刀,長期吃藥嗎?原告:我先生說我生病開刀,他說的是生什麼病開什麼刀?被告:乳癌,長期吃藥,是真的嗎?原告:這是他追妳的動機嗎?被告:是真的嗎?妳有開刀,吃藥。不知道。原告:他還說什麼了?有給妳承諾嗎?被告:承諾什麼。原告:那他跟妳說我乳癌長期吃藥是為了什麼?被告: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會跟我說這些,我那時還覺得妳挺可憐的。現在知道妳沒有。原告:只為了得到妳的同情嗎?被告:我真的不知道,不過妳沒有就好。原告:那女的是哪個部門的?有照片嗎?被告:我真的只能提醒妳,其他妳自己去查。原告:難,沒有方向。被告:好,妳老公早上都幾點上班。原告:7點40左右到理想。被告:她以前都會開公司小高載我 去打卡。原告:上班的時候嗎?被告:可那女的有時晚班有時早班。對。原告:餐飲部門的嗎?被告:不是。原告:照片。被告:這可能妳要自己了。原告:他弟沒看到嗎?那女的上班早晚的時間是?被告:8點,晚班2點。以前都是我先到,他載我,之後他弟弟剛好到。原告:妳看到他載那女的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妳曾經看到過幾次?被告:我們沒聯絡後,第一次看到不覺得怎樣,第二次就覺得他們約好的,因為妳老公是停在停車場裏面一點,後來我看到的是那女的直接去找妳老公坐上車,就是約好的,就像之前妳老公載我一樣。原告:妳怎麼知道那女的已婚。被告:我之前就覺得他們很怪了。公司的人都知道啊。原告:姓什麼?被告:妳自己去查,我真的不想介入,抱歉。原告:姓黃嗎。被告:黃什麼。原告:什麼部門的?被告:全名。為什麼妳認為是姓黃的。原告:什麼部門的?被告:我不會說,妳自己查。原告:長髮短髮?被告:我們安全部的妳有認識嗎。原告:沒有。她們安全部的女員工多嗎?被告:我之前有聽妳老公講,之前住你公司樓上。比祥志早前面住的房客,妳可以問問喔。原告:OK。被告:都男的,他比較常看到,妳可以問問 喔!原告:妳怎麼知道她住我公司樓上。被告:我有聽妳老公講過,可我不知道他願不願意老實跟妳說了.就看妳自己。原告:那女的先生不也是理想的員工?被告:沒有,妳可以告訴我,為什麼妳認為是姓黃的,如果妳沒抓到證據,他們一定會說沒有。」』(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 ⑶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證人:我跟原告是夫妻,跟 被告是理想大地公司的同事,我是園藝部門,被告是房務部門。原告訴代:何時認識被告?證人:110年年底。原告訴 代:如何認識?證人:被告是管制服的,因為我要換洗我上班的衣服,才會認識被告,公司的制服都是被告在處理。原告訴代:(聲請提示本院卷第21頁系爭切結書)切結書是否為你本人書寫?證人:是。原告訴代:為何切結書有提到你有和被告發生性關係3次?證人:我沒有和被告發生性行為 ,我和被告有牽手、擁抱、接吻。簽切結書的時候,原告跟說我有2個選擇,1個是離婚,1個是寫切結書。原告訴代: 倘若無發生性關係,為何要在切結書上寫明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及次數以及使用保險套?證人:我不知道怎麼說,我不想離婚,我也不知道為何切結書會這樣寫,切結書的內容全部都是我寫的,但內容是原告念給我寫的。原告訴代:為何有婚姻關係下仍追求被告?證人:就當下有感覺。原告訴代:你和被告在當時是什麼關係?證人:曖昧關係,但不是交往。會接吻是因為當下的氣氛,沒有所謂的交往。原告訴代:你說你和被告是同事關係,沒有曖昧沒有交往,你常和同事發生性行為?證人:不是。原告訴代:為何會和被告做出超出同事間的行為?證人:因為有在見面。原告訴代:切結書是原告念給你寫的,那原告怎麼會知道你們在那裡發生性關係以及次數?證人:寫切結書之前,我和原告有聊過天,有談過話,我不想選擇離婚,這是談話過程中,有很多不理智,我們也有吵過架,我也不知道當時我為何會這樣講,我只是講氣話。原告訴代:若沒有發生性行為,為何要講氣話,且氣話內容還鉅細靡遺?證人:切結書是在家裡寫的,氣話大家都會講,且會愈講火氣愈大,會愈來愈不理智,氣話是很廣泛的,我們那裡的環境,旁邊是河邊、溪邊。原告訴代:你是為了要選擇婚姻,你為何還要講氣話氣原告,這樣會讓婚姻更不美滿?證人:我只能說我和原告的口氣都不好,因為寫切結書前的談話在吵架,氣氛不是很好。原告訴代:你和被告約會的時間與方式?證人:會出去聊天,時間沒有一定,大約是從111年3 月至111年5月寫切結書之前有頻繁 往來。原告訴代:你是何時告知被告你有婚姻關係?證人:常見面之後,大約是111年3月。原告訴代:故被告知道你們有婚姻關係後,還是和你有牽手、擁抱、親吻的行為?證人:有,但是不常,而且是我主動的。原告訴代:關於約會的時間,你是否有跟被告在中午午休、下班後、半夜的時間見面約會?證人:見面都是平常時間和下班時間。中午午休和下班後的時間有,但不一定是何時,半夜有講過話,但一下子就走了。原告訴代:你是否承認你和被告間有超過朋友之關係?證人:就是上述講的關係。被告訴代:你寫切結書之後,原告做了何選擇?證人:原告選擇維持婚姻關係。被告訴代:你寫切結書後,你和原告就繼續維持婚姻關係?證人:是。被告訴代:你何時和被告認識?證人:110年年底是 知道被告,但不熟,之後因工作關係,因為需常去換衣服,才見間接觸到被告,才開始認是被告。被告訴代:你認識被告後,被告當時是否有婚姻關係?證人:我不清楚,我不會去問家庭狀況。被告訴代:方才你有提到,可否敘述你和被告進一步認識的過程及何時開始?證人:剛開始見面,後來漸漸聊天才認識。我們會利用休息、出去見面的時候進一步聊天認識,111年2、3 月後才有進一步聊天認識。被告訴代:你跟被告進一步認識聊天後,你是否有立刻告訴被告你有婚姻關係?或多久後才告訴被告?證人:之後的聊天中有講到家庭狀況。被告訴代:被告知道你有婚姻關係後,他的反應如何?證人:關係就沒那麼近,會稍微和我保持距離。被告訴代:方才你回答原告時,有提到你和被告間有牽手、擁抱、親吻的行為,是在被告知道你有婚姻關係前還是之後?證人:之前。被告訴代:被告知道你和原告有婚姻關係後,被告有無和你疏遠?證人:是。原告訴代:方才原告訴代有問過被告知道證人與原告之婚姻關係後,是否還有牽手、擁抱、親吻的行為,證人回答有,但不常,但這和剛剛被告訴代詢問問題時證人的回應不同,有何意見?證人:我跟被告說有婚姻關係後,見面頻率少了,也有疏遠,就沒有親密動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36至141頁)。 ⑷由上開事證綜合觀之,並參酌系爭切結書之內容,查被告與甲○○均為理想大地公司之同事,並參酌依證人所述,兩人於 因工作認識後確有來往互動等情。而依原告所述之發現甲○○ 異狀之時序,再核對系爭A對話資料之內容,可徵原告因係 發現甲○○疑有婚外情而始聯繫被告確認此事。又系爭B對話 資料上記載被告自承於11月認識甲○○,剛開始是甲○○一直LI NE被告,有時來辦公室找被告等語,再核以甲○○所證稱認識 被告之時間為110年年底等語,可證兩人係於110年11、12月間在理想大地公司認識等情。又依系爭A、B對話資料,原告反覆詢問被告是否有與甲○○發生性關係,被告多次回答為: 你怎麼不問妳老公。這妳應該問妳老公。很多事情都過了,妳老公選擇跟妳。我不想說。我真的很不想破壞妳家庭,我也不想多說什麼。知道怕妳傷心等內容,倘若被告確實無與甲○○有發生性行為,被告大可直接明確否認,而無須避而不 答。另酌以甲○○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系爭切結書為其所親簽 ,雖否認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且稱係遭原告指示而書寫,但系爭切結書即已明載甲○○自承有與被告發生性關係,倘甲○○ 確實未與被告發生性關係,衡情自不可能會因原告以離婚為由而被脅迫書寫該切結書,理當據理力爭或請雙方親屬到場協調以為處理,然甲○○卻捨此不為,是甲○○就此所述未發生 性關係等節,應僅為卸責之詞而不足採,再核以系爭A、B對話資料之被告所述上開內容,足可推知被告與甲○○於110年1 1、12月認識後應有發生性關係。 ⑸復由證人甲○○前開所述於認識被告後有曖昧、牽手、擁抱、 親吻、約會等行為,及其於111年3月告知被告有婚姻關係後,兩人仍有曖昧、牽手、擁抱、親吻的行為等情節,並核以系爭B對話資料內被告傳送之「我本來就沒想跟妳老公的, 我知道他有你。我有問過你老公,你有老婆為什麼還追我」等語,足見被告於知悉甲○○有婚姻關係後,兩人仍有上述之 親密互動關係,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被告與甲○○應有於知 悉原告與甲○○婚姻關係存續中,仍以不正常男女關係為交往 相當時間等,較可信為真。 ㈡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 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違反配偶因婚姻契約而應負之誠實義務,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經查,被告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兩人有牽手、擁抱、 親吻、約會等等親密行為,渠等間確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被告所為經核應已破壞原告與甲○○間 之婚姻關係之幸福與圓滿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2.復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配偶權為身分權之一種,身分權與人格權同為人身權,性質上均屬於非財產法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自陳111年10月4日到理想大地公司擔任服務員,是部分工時,時薪168元,111年10月份薪資為5880元,之前沒有工作,最高學歷為高中畢業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並提出在職證明書、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畢業證書、診斷證明書等影本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31頁、第107 至111頁、第123頁)。又被告自陳在理想大地公司擔任房務員,月薪約25,250元,最高學歷為高中畢業等語(見本院卷第117頁),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1至97頁),兼衡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5至68頁)所示財產狀況,及被告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對原告所造成之精神痛苦等一切情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50萬元過高,應以15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8月4日(見本院卷第39頁 所附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部分被 告敗訴之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胡釋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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