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小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劉光茂、潘文賜即嘉展企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782號 原 告 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茂 訴訟代理人 黃詩婷 被 告 潘文賜即嘉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及住居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系爭法律關係亦無其他可由本院管轄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