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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小字第7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沈培錚

原 告
東見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茂
訴訟代理人
黃詩婷
被 告
潘文賜即嘉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及住居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系爭法律關係亦無其他可由本院管轄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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