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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13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邱韻如

原告
震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富
訴訟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被告
李協秋
訴訟代理人
李小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第22行「楊建富」記載,均應更正為「楊進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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