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132號
- 原告
- 震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富
- 訴訟代理人
- 何俊賢律師
- 被告
- 李協秋
- 訴訟代理人
- 李小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事實及理由欄第5頁第22行「楊建富」記載,均應更正為「楊進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