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5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譽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興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4,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