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薛瑞助、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芳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92號 上 訴 人 薛瑞助 被上訴 人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芳祺 人 被上訴 人 林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其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以函文通知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函文已於同月12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及繳費查詢資料等附卷可佐,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