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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2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林敬展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丁晨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睿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29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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