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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45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蔡培元

原告
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訴訟代理人
楊苡菁
被告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金臻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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