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458號
- 原告
- 承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和
- 訴訟代理人
- 楊苡菁
- 被告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臻
- 訴訟代理人
- 籃健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佳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