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597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廖哲伍
- 被告
- 胡明賢Kodi‧Tafong即宏昇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74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並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