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小字第624號
- 原告
- 張武健
- 被告
- 林志強
- 被告
- 志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于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花小字第624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
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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