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恒祺

上訴人
蔡寶鳳
上訴人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柏程
被上訴人
賴明聰

林良澤

許琳

林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