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
- 上訴人
- 蔡寶鳳
- 上訴人
-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柏程
- 被上訴人
- 賴明聰
林良澤
許琳
林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