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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1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立青

原告
欣品衛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華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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