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玉小字第9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旻
- 被告
- 李美慧即昌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2,89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係被告對原告之信用貸款債務,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