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勞小字第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陶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6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花勞小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68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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