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513號
- 原告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訴訟代理人
- 尚宗平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娟
- 被告
- 王秀木即王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55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5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本件請求債權資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門號 申請日 原債權業者 1 0000000000 民國103年6月25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 0000000000 102年8月27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3 0000000000 102年8月29日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原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4 0000000000 102年11月21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5 0000000000 103年4月29日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