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胡明賢Kodi‧Tafong即宏昇商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5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胡明賢Kodi‧Tafong即宏昇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74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 ,並自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汪郁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