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陳聖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聖賢 代 理 人 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經調閱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