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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楊碧惠

聲請人
陳聖賢
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經調閱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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