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陳聖賢
- 代理人
- 賴淳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已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提出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憑,經調閱112年度花勞簡專調字第1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