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59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榮
- 訴訟代理人
- 籃健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佩錦律師
- 被告
- 花蓮區漁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吉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