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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15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佳玟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佩錦律師
被告
花蓮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吉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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