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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37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立青

原告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儒律師
被告
閤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廷芳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系爭建案所在地行現場履勘。

理由

一、本件原告業已於本院指定之期限前,具狀陳報尚有爭議事項並聲請履勘,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就系爭停車位尺寸之爭議,請兩造均準備捲尺,另此部分爭執因僅涉長寬測量,當日並無地政人員會同勘驗。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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