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237號
- 原告
- 黃湘玲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儒律師
- 被告
- 閤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廷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在系爭建案所在地行現場履勘。
理由
一、本件原告業已於本院指定之期限前,具狀陳報尚有爭議事項並聲請履勘,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本件就系爭停車位尺寸之爭議,請兩造均準備捲尺,另此部分爭執因僅涉長寬測量,當日並無地政人員會同勘驗。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