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呂心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心永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祥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9,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禹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