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
- 上訴人
- 蔡寶鳳
- 上訴人
-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9,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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