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蔡寶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蔡寶鳳 鑫未來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柏程 被 上訴 人 賴明聰 林良澤 許琳 林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