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補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雄鋒建設有限公司、王文賢、江明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雄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賢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江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