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蔡培元

原告
張朝順即沐昇工程行
被告
許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0元。

二、補正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1份(含證物)。

理由

一、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0元。

二、請原告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提出補正後書狀繕本1份(含證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