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那君文、胡智軒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國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那君文 被 告 胡智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彥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