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60號
- 原告
- 國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那君文
- 被告
- 胡智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