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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360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培元

原告
國揚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那君文
被告
胡智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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