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04號
- 原告
- 張君豪即上大輪車業行
- 被告
- 潘永華(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案由:「請求清償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為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