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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04號

確認機車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恒祺

原告
張君豪即上大輪車業行
被告
潘永華(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案由:「請求清償借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確認機車所有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為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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