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234號
- 上訴人
- 林靜怡
- 被上訴人
-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信偉
- 被上訴人
- 吳聰文
楊舒奈即楊雅婷
陳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花簡字第234號
楊舒奈即楊雅婷
陳子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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