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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54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沈培錚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平惠珍

平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與其他繼承人於105年7月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等語,乃認為被告未依民法規定之應繼分為遺產分割協議,有損原告債權,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行為、不動產登記行為等語。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自認其無法確知被繼承人所遺之全部財產為何,亦未知悉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何,故其上述事實及法律上主張應僅屬猜測之詞,而欠缺真實存在之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另原告僅憑猜測而聲請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已與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有違。依原告自承本件訴訟標的為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且須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否則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2.具體說明其請求撤銷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所涉法律行為,有何符合民法第244條得請求撤銷之事實(不可僅以推測方式主張)。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簡字第5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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