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補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邱韻如
- 當事人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好生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右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怡進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 0號6樓A室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 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提出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以查報上開房屋標的價額,另以該房屋標的價額加計新臺幣19,521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並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後,補繳本件第一審裁 判費,並補正民事起訴狀上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 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所謂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於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時,始以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 之13亦有明定。又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亦有明文。另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街00號6樓A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9,44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遷 讓房屋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請求權基 礎為系爭房屋之租約。又原告以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惟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可佐證系爭房屋之市價資料,系爭房屋房屋稅之稅籍資料,亦非市價且與系爭房屋現在之交易價值相差甚遠,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請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屋之鑑價報告《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按: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非房屋之交易價額(市價),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查報系爭房屋價額,並以為原告上開㈠及㈡前段請求部分之總合為訴訟標的價額,另上 開㈡後段請求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僅「起訴後」(即113年1月19日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起訴前之部分(112年12月22日起至113年1月18日止)仍 應計算價額。據上,本件全部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上述系爭房屋價額加計19,521元(計算式:19,447+19,447×(10/36 5+18/366)×5%=19,521,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亦未於民事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核算第一審裁判費並扣除原告已先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補正民事起訴狀上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依上開規定駁回原告本件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蔡承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