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329號
- 原告
- 陳福銓即銓能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雄律師
- 被告
- 峰碩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良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花補字第32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已繳之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2,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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